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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卫生系统2013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全职,发布于2013-11-20)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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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系统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作者:就业指导中心   浏览:
    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经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就平湖市卫生系统赴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岗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第二批(不含独立学院)录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
    (3)护理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2.镇、街道医疗单位(包括平湖市精神康复中心)公开招聘岗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第二批(含独立学院)录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
    (三)年龄18—35周岁;
    (四)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公开招聘。
    (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地点:每所高校将作为一个招聘点。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可前来报名。以招聘现场会时间为顺序,相关招聘岗位若在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已招满,温州医科大学将不再推出。
    1、浙江中医药大学
    时间: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
    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图书馆阳光房
    2、温州医科大学
    时间: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
    地点: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茶山校区同德楼广场
    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2014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含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户籍证明(户口簿),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规定地点报名。报名时,填写《2014年平湖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一式1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1张。
    (二)资格审查: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贯彻至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三)考试:
    采用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
    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录用意向。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在考试现场放弃的,由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决定是否递补。
    (四)体检与考察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公示、聘用
    公示。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平湖卫生网、平湖人才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规则》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的(以毕业证书为准),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2.报考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所报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一致。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辅修专业报名。
    3.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和服务年限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护理岗位服务年限为8年;镇、街道医疗单位服务年限为8年。服务年限内不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手续。
    4.应聘前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职)业资格的,还应在聘用后连续二次执(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跨度内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不再续聘。
    5.本简章未尽事宜,经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商量决定。
    五、联系方式
    平湖市卫生局人事科   联系人:沈卫杰 陆娣瑛
    联系电话:0573-85267804,85267033
    附件:
 
平湖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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