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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会名称: 湖南工学院2013-2014学年人才引进 | |||||||||||||||||||||||||||||||||||||||||||||||||||||||||||||||||||||||||||||||||||||||||||||||
2013-12-23 |
举 行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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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2013-2014学年人才引进的条件及待遇
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市场流动情况,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我校2013-2014年人才引进的具体条件和待遇如下: 一、引进对象与基本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引进的对象为:学科带头人及紧缺专业的教师和学生辅导员,特别需要引进学科、专业的高、精、尖人才。基本条件: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团队意识好,协作精神强,身心健康。 二、人才引进的具体条件 1、50岁以下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来,承担过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或系统讲授两门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课程;科研、教学成果显著,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过(或通过鉴定)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EI、SCI等检索8篇以上,社会科学类有CSSCI来源期刊8篇以上)或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2、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近五年来,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等;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EI、SCI等检索3篇以上,社会科学类有CSSCI来源期刊3篇以上)或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 3、35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优先考虑985、211高校(当年教育部公布为准,包含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及外语、音乐等专业性学校的同类专业,以下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参与研究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4、30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应聘人员硕士、本科毕业学校均为211高校,且本科为全日制本科。 三、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 根据公布的人才引进岗位要求引进,并从事专任教学科研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如下待遇:
湖南工学院2013-2014学年人才引进待遇及相关要求
湖南工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注意:湖南工学院将于12月23日在华中师范大学招聘辅导员和心理咨询师,有意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推荐表到10号楼一楼报告厅参加面试。详询该校人事处0734-3452013,学生处0734-3452205.
附件1:
湖南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工作,奖励和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包括:项目立项奖、项目成果奖、论文专著奖、专利奖。 第三条 科技奖励经费在学院院长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科技奖励评审机构为院学术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为科技产业处。 第五条 所有报奖须有湖南工学院署名,且在学院科技产业处交验原件和相关材料并由科技产业处管理。 第六条 凡学院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有关奖项,但对在籍学生以本院名义取得的科技奖项,依据本条例按教职工的50%奖励(含指导教师奖励)。
第二章 各类奖励标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奖 (一)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纵向项目并被立项单位资助,给予如下奖励。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10万元/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万元/项;其它国家级项目奖励3万元/项。 2.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 3.厅(司、局)级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奖励1500元/项,厅(司、局)级一般项目奖励500元/项。 (二)凡获准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单位不资助,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学院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三)对获准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学院按立项单位资助经费的适当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配套经费按《湖南工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1.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按资助经费1:1.5配套,其它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1:1.2配套。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50万元/项。 2.省(部)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1:1配套,其它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1:0.8配套。学院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学院不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10万元/项。 3.对经科技产业处同意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适当的资助。 ⑴ 国家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10000元。 ⑵ 省(部)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3000元。 (四)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被立项单位资助,学院按立项资助经费多少记科技工作量,且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科技工作量以学时为计量单位,酬金根据科技工作量(学时),按30元/学时计算,科技工作量酬金50%在学院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50%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记300学时/万元;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973计划,记200学时/万元;其它国家级项目记170学时/万元。 2.省(部)级重点项目,记150学时/万元;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记120学时/万元;其它省级项目记100学时/万元。 3.厅(司、局)级重点项目,记80学时/万元;厅(司、局)级其它项目记50学时/万元。 4.获科技协会立项并被资助,按相应等级政府立项的50%记科技工作量并发放酬金。 以上纵向项目如学院没有配套经费的,只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发放50%。 (五)凡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经科技产业处同意申报获省(部)级及以上的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立项的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级别适当记科技工作量。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在学院配套经费中列支60%,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40%。 1.国家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记150学时。 2.省(部)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记70学时。 (六)对获得横向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根据项目进入学院账户经费记科技工作量,记100学时/万元,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按30元/学时计算,70%在项目进账经费中列支,30%在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项目成果奖 (一)学院鼓励广大教师申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凡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的,学院给予科技成果奖申报资助费。资助标准如下:
(二)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学院按如下等级奖励。
(三)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科技成果特等奖,按上述相应一等奖的200%奖励。 (四)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社会科学成果奖(含“五个一工程”奖),按第八条第二款相应等级的60%奖励;获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根据我院科技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认定的级别,分别对应第八条第二款相应等级的40%奖励。 (五)申报项目成果奖,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院是获奖单位,按我院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六)项目成果奖可依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获得的各级奖励可重复计奖。 第九条 论文专著奖 (一)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万元/篇。 (二)在《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0元/篇。 (三)在《SCI》、《SSCI》收录数据库中的外文期刊和《EI》(核心版)外文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篇。 (四)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等重要传媒全文刊载的学术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5000元/篇。 (五)在学院认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六)被《SCI》、《SSCI》、《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奖励5000元/篇;被《ISTP》收录的论文,奖励2000元/篇。被SCI收录数据库中的文章被他引累计10次,奖励5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奖励1500元/篇。 (七)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字数达25万字及以上且出版数量达2000册及以上的学术专著奖励6000元/部,编著、译著奖3000元/部;字数在25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学术专著奖励2000元/部,编著、译著奖700元/部。如出版的著作无字数、册数标明,按字数在20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标准奖励。论文集、通俗读物、文学作品、教材等不在奖励之列。 (八)学院设立年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对经学院评审通过确定予以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出版经费3万元。有关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九)论文专著奖只奖论文专著第一作者。权威核心刊物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执行。 (十)上述论文奖所发表的刊物被“转载”、“收录”、“他引”可重复计奖。 第十条 专利奖 对以学院名义获得专利权的项目给予如下奖励:国际发明专利50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20000元/项;国际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国际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项,国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申报专利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院是获得单位,按我院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对上年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统计、评奖。评奖时,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获奖者有举证的义务。凡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奖以及其他学院不能主动获知的奖励信息,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论文专著作者等)应在当年持获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科技产业处进行登记,留下复印件,以便统计。不按时举证登记的不予表彰。 第十三条 由报奖者所在基层单位收齐所有材料并初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负责材料的汇总与核实,并根据本条例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将奖励意见在学院校园网公布并由个人进一步核对,院学术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对科技产业处提出的奖励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学院院务会批准后生效,由学院颁发授奖决定并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材料存入科技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获得者越级或提前晋升工资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获得奖励项目,同一奖励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除本条例特别规定外,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 校、内外多人合作的项目、项目成果均按项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论文按篇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著作、专利均按部计奖。 第二十条 科技奖涉及到多人合作完成的,由排序最前者领奖并协商科技产业处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加以分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奖、项目成果奖、专利奖,各级科技管理人员10%,课题组90%。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颁发科技成果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09年的科技奖励登记、统计、评奖按本办法实施。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此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修订及其补充条款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和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补充条款。 第一章 论文奖 一、在学院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6000/篇;在学院认定的B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在学院认定的C类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篇。同为A、B类权威核心刊物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二、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奖励5000元/篇;会议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奖励2000元/篇。 三、论文发表的刊物被多次“转载”、“收录”时,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A类、B类、C类权威核心刊物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执行。 注:所有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有正式出版的纸质原刊。 第二章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一、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 二、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5万元/个; 三、新增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万元/个; 四、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0万元/个; 五、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万元/个; 六、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15万元/个; 七、新增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0万元/个; 八、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5万元/个。 九、新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3万元/个; 十、新增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万元/个; 以上奖励经费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励占40%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奖 一、国家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60%奖励。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省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40%奖励。 本补充条款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此条款有冲突者,以本条款为准。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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