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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5-10-12)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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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齐齐哈尔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公告


  为更好地维护城镇环境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常发展,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管理协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结构为目标,立足岗位用工需求,有效的开发社会人力资源潜力,促进城市环境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常发展,进一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二、招聘单位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招聘名额


  招聘17名城镇管理协管员。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和无劣迹行为;


  2、具有龙江籍户口;


  3、性别:男性;


  4、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5、身高:1.70米以上;


  6、学历: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且符合城镇管理身体的其他健康条件要求。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劳动教养或刑罚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3)在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考试主管部门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4)有精神病史的人员;(5)有纹身和吸毒史的人员;(6)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信息发布


  在龙江县政府网和龙江县电视台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人员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寸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


  2、报名地点


  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股。


  3、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9日——10月23日。


  4、联系人:田向阳、王长君 ;联系电话:5841028。


  (三)考试


  报名人数超过招聘名额时采取考试方式,报名人数不超过招聘名额时直接采取考核方式。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均为100分。分值比例为笔试占总成绩60%、面试占总成绩40%。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1)笔试


  笔试内容主要以应聘岗位所需知识为主。笔试结束后,统一公示3个工作日。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招聘岗位人数不得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参照公务员面试进行,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聘用。考生采取两次抽签当场确定面试顺序号依次进入考场进行面试。设面试考官组,由7名考官组成,面试成绩由评委现场打分,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该项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3)确定拟聘用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总成绩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并按招聘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名单。如果总成绩相同时优先顺序为:(1)笔试成绩高者;(2)有工作经验者。


  (四)体检与考核


  1、体检


  对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


  2、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体检、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依据《劳动法》由用人单位同受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人社局办理签证手续。


  六、待遇


  1、试用期六个月,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每月工资 1900元;


  2、按有关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在城管协管员岗位上每工作一年月工资增加60元;


  4、统一配备城管制式服装。


  七、考试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对在报名、笔试、


  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处理。


  本公告由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江县招聘城管协管员报名登记表。doc


  龙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