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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6-03-28)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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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需求情况
信息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
负责人邮箱: 招聘职位性质: 全职
工作行业类别: 政府/公共事业/非盈利机构 招聘职位类别: 行政/后勤
工作地点: 重庆 需求专业:
起薪水平: 不详 需求人数: 本科生不详名,专科生不详名
招聘信息正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招聘书记员助理简章


因工作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公开招聘一批书记员助理。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数量

本次共招聘书记员助理10名(男、女各5名)。

三、招聘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对象

符合招聘资格条件,具有涪陵区、南川区、垫江县、丰都县或武隆县籍户口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顾大局,讲学习,有正气。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工作责任心较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

4、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5、截止2016年4月6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4月6日至1998年4月6日期间出生)。

6、截止2016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法学、中国语言文学或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或校纪校规等处分处理的;其他不适合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助理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6年4月6日(周三)至8日(周五)9:00—17:30。

三中院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西路80号,乘坐110路或204路公交车在办公楼前下车即到,邮政编码408000,咨询电话:72812676。

报名手续: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有学位证的一并提交)原件并提交上述“一簿两证”复印件(A4纸)各2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附个人学习、工作简历(手写)1份,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6张。有其他可证明自己身份和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特长、奖励等证件(证书)的,一并出示原件并提交A4纸复印件各2份。招考单位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现场资格审查(户籍、年龄、学历、专业等)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准予参加考试。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报名。报名人员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报名不充分时可相应减少招聘人数。

(二)考试

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计算机录入(听打)速度和正确率。打字速度在60字/分钟以上且正确率达到规定要求者方为合格。

(三)面试。通过政治部领导目测、提问,应试者如实作答

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试者的形象仪表、自我认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面试表现情况确定应试者是否面试合格。

   根据考试和面试情况综合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

   (四)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原则上不复查。体检合格者列为考核对象。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可按应试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考核合格者经院党组同意后确定为聘用人选。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可按前述程序和方式依次递补。

   (六)聘用

拟聘人员实行派遣制,与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下称“飞驶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派遣到我院担任书记员助理,从事书记员助理工作。合同期限2年,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飞驶特公司。合同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五、待遇

聘用期间执行用工单位相同岗位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包括基本报酬、岗位报酬;年度考核合格者予以奖励、增加劳动报酬;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可提供工作餐,派遣单位为派遣人员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

六、纪律规定

1、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遵守招聘纪律和相关程序,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录用资格或解除合同。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实施与监督

本方案由飞驶特公司委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