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四)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牵头推进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才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维稳、解困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全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拟订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一)组织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研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创业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十三)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民工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重大案件;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十五)拟订引进国(境)外、县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