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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全职,发布于2016-12-23) 相关搜索
  • 工作地点:其它
  • 职位:司法警察助理
  • 信息来源:高校人才网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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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作为重庆市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用工需求,经公司研究同意,决定在退役军人中公开招聘一批司法警察助理。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数量

本次招录司法警察助理7名(男性5名、女性2名)。

三、招聘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户籍在市三中法院司法服务区范围内的退役军人均可参加应聘。

(二)招聘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顾大局,有正气。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工作责任心较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

4、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5、截止20161228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911228日至19981228日期间出生)。退役士官可放宽到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即19881228日至19981228日期间出生)。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4.8以上(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助理: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1228日(周三)至1229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300500

2、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西路80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楼A7711室)。

公交线路:乘坐102路、110路或204路公交车在法院办公楼前下车即到,邮政编码408000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72812676

3、资料准备: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退役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并提交前述证件的复印件(A4纸)各2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将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附个人学习、工作简历(手写)1份,交近期红底免冠一寸彩色登记照片一式6张。有其他可证明自己身份和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特长、奖励等证书或证件的,可一并出示原件并提交A4纸复印件各2份。招考单位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现场资格审查(户籍、年龄、学历、专业等)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准予参加应聘。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报名;招聘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停止其后续环节的应聘资格;报名人员须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招聘单位可根据报名情况决定相应增加或减少招聘人数。

(二)专业技能考试

由应聘者逐一展示队列(单兵队列、班队列等)、擒敌或军体拳、战术(卧倒、匍伏、滚进等)、体能(如蛙跳、俯卧撑、单腿伸登、组合体能练习等)等专业技能中的一项或多项。根据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展示情况确定合格与否,合格者可参加面试。

专业技能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重点考核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根据面试者的面试情况确定合格与否,在合格者中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执行,原则上不复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递补。

(五)考察

考察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技能特长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选。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在面试、体检合格人员中递补。

(六)决定聘用

综合拟聘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技能、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决定聘用人员。

(七)完善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与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飞驶特公司派遣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用工单位)担任司法警察助理,合同期限2年(含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司法警察助理工作的,退回飞驶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合同。年满35周岁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待遇、

1、试用和聘用期间每人每月工资1810元;

2、用工单位发给工作餐费补助220/月(或由本人选择在用工单位食堂就餐);

3、每月报销差旅费限额最高不超过800/月;

4、聘用者加班按40/晚、60/天发给加班费;

5、为聘用者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

6、年终考核合格以上的,一次性发给数额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年末奖;

7、年终考核合格的,从次年一月起增加工资30/月;年终考核优良的,从次年一月起增加工资50/月。

8、春节慰问费每年不低于1000/年;

9、聘用者享受年休假、健康体检等相关福利待遇。

六、招聘纪律

1、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和有关纪律,违者取消应聘资格,不按时应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3、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规定

1、应聘者在应聘期间产生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以及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的住宿由其自行解决;

2、本招聘简章由飞驶特公司特别授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并组织实施。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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