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测绘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冀测[2007]14号)制定2008年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成立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人事处、纪检、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负责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日常工作。 三、招聘人数、职位及条件 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招聘计划,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共招收本科学历毕业生9名,硕士研究生1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4、身体健康。 (二)具体招聘单位、职位、学历、专业等条件: 1、河北省第一测绘院1名 外业测量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测绘工程或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野外作业岗位,适合男性工作。 2、河北省第二测绘院1名 作业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测绘及相关专业。 3、河北省第三测绘院3名 外业测量员2名:本科学历,工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或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野外作业岗位,适合男性工作。 内业测量员1名:本科学历,测绘及相关专业。 4、河北省制图院3名 外业测量员1名:本科学历,工程测量专业,野外作业岗位,适合男性工作。 外业测量员1名:本科学历,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及相关专业,野外作业岗位,适合男性工作。 内业测量员1名:本科学历,测绘及相关专业。 5、河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1名 GPS综合服务系统管理员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GPS研究方向。 6、河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1名 会计1名: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持有会计证。 四、招聘方法和程序 1、信息发布 河北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信息,将通过《河北人事人才网》和《河北测绘信息网》及时发布。 2、报名 应聘人员在招聘单位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10日-25日。用人单位对报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省测绘局人事处进行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报名地点: 河北省第一测绘院,联系电话:0311-85266039,联系人:王力,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省测绘局院内东配楼三层东头政治处。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联系电话:0311-85888414,联系人:李锋,石家庄市东岗路289号,办公楼二层政治处。 河北省第三测绘院,联系电话:0311-85266067,联系人:甘泉,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省测绘局办公楼三层西头政治处。 河北省制图院,联系电话:0311-85266075,联系人:张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省测绘局办公楼二层西侧政治处。 河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311-85266131,联系人:邵黎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省测绘局办公楼五层西侧办公室。 河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联系电话:0311-85266126,联系人:陶来崇,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公楼二层办公室。 河北省测绘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311-85266113,联系人:武雪伟。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95号,办公楼二层东头人事处。 报名时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英语及计算机证、学习成绩单、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就业协议书)及其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 经用人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名者填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3、考试 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时间:2008年8月16日上午,考试合格线由省人事厅划定,研究生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参加考试。 4、考核 考核人选根据考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报考人数与计划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由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委,组成考核评委会,考核内容包括相关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来进行,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5、体检 根据考核情况,按职位择优确定体检人员,由省测绘局统一组织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医院另行确定。 6、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局分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河北测绘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上公示7天,公示没有问题的,填写《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备案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几点要求 1、报名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初审,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也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 2、应聘人员凡未按要求参加考试、考核、体检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发现报考者填写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以及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取消招聘资格。 3、严禁不经考试考核随意进人和弄虚作假,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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