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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县

(全职,发布于2008-08-25) 相关搜索
  • 工作地点:其它
  • 职位:200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 信息来源:云南人才网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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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经弥勒县人事局研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和红河州人事局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范围:

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详见《弥勒县200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年满十八周岁。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报名事宜:

1、报名时间:2008年9月17日至19日。

2、报名地点:弥勒县人才市场(冉翁西路军干所大院内)。联系电话:08736129786、08736128677。

3、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4、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近期免冠五分相片2张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有工作单位的需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名。

5、若本人现用名与证件的名字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四、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由弥勒县人事局负责。

2、每个招聘岗位的报名人数必须达到该岗位招聘名额的1:3方可开考,否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3、考生必须对所携带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从报名起至录用后的任何时间,录用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或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五、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再面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事宜:

1、笔试方式采用闭卷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共公基础知识(弥勒县人才市场有笔试指定教材代售)。

2、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08年10月17日。

3、笔试时间:2008年10月18日上午9:00-11:00。

(二)面试事宜

1、按笔试成绩和各岗位招聘名额的1:2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

3、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时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书、毕业证、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件不齐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时邀请弥勒县纪委监察、人大和政协的人员参与全过程监督指导。

5、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六、体检、考核(政审)和公示:

1、总成绩公布后,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按各岗位招考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组织等额体检,体检费由个人自理。

2、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政审),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等方面。

3、若出现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的,按总成绩顺延进行体检、考核(政审)。

4、大专及以上学历者还须按规定进行学历认证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党校学历由组织部门认定,军队院校学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拟录用人员名单均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

七、录用及管理办法:

1、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州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2、录用后按红政发(2005)40号文件精神进行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3、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1、考生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准确填写与本人联系的具体方式,人事部门发出面试、体检及其它通知时,联系不上或考生在规定时限内不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2、为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若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事业单位录用规定和程序的,可向弥勒县纪委监察部门举报。

3、本简章由弥勒县人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弥勒县200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xls

                      

 

         弥勒县人事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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