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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招考

(全职,发布于2009-06-08)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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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公告6月12日报名

 

根据工作需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招考录用审判保障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名额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审判辅助岗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国家和宁波市有关事业编制人员招录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9年浙江省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政法院校)应届毕业生;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宪法和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且本科阶段须为法律(学)专业;

3、通过CET英语六级,并有较好的口语能力和普通话表达能力(需提供相关证书);

4、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即1981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考程序

(一)报名时间:2009年6月12日

(二)报名地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708室,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简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英语口语登记证书、普通话登记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和复印件。

(四)考试

经中院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参加由法院组织的笔试或面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

按照考试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考录岗位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视作放弃录用资格。体检安排另行通知。

(六)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察办法。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公示、录用

按照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经宁波市人事局核准,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取得报考职位(专业)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联系咨询电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0574-87848097。联系人:童老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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