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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红河州人社局《红河州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研究并报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现拟引进紧缺人才10人,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招聘对象: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详见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三、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 (一)招聘时间及招聘地点: (二)招聘方式及程序: 由5名考官会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大、红河州政协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招聘考核小组进行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1.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供的主要证件:应聘人员本人身份证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可先由所在院校提供学历、专业和毕业时间证明,但在资格复审和办理录用手续时必须提供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 2.确定考试人员。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参加现场考核。 3.现场考核。采取讲课、专业提问、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 4.成绩计算。总成绩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计算按招聘小组考官的评分求出平均分即为该考生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 5.紧缺人才招聘工作,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四、成绩公示 经考试(考核)后,考生成绩统一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 五、录用和管理办法 1.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由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核(政审)工作由学院和州教育局负责。 2.对体检、考核(政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接到不良反映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录用后按(红政发〔2005〕40号)文件进行管理。 4.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录用后,不按时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6.凡人事、主管部门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体检及其他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 六、纪律 招聘引进紧缺人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有关纪律规定,杜绝弄虚造假。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违纪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纪委反映,也可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八、本工作方案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0873-3657877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