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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东阳市法律服务中心单位2016招聘工作人员

(全职,发布于2016-05-25)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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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东阳市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基础知识,符合岗位招聘条件;

4、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人社部发[2010]19号、浙人公[2005]68号、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及有关通知执行)。

二、招聘具体条件及招聘计划

1、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2、专业:法律及相关专业、法学

3、年龄:198151日之后出生

4、具有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户籍:东阳

6、招聘计划:男、女各1

三、招聘录用程序

1、报名。

1)时间:201663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2)地点:东阳市行政大楼922办公室[江北市政府]

3)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组织报名。

报名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报名表在东阳人才网ww***.cn[点击查看]下载),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交考务费40元;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关工作经历证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脱产在读研究生不得以本科学历的资格参加报名考试,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组织报名的工作人员对现场报名人员的资料(资料不全者作不合格处理)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和参加笔试人员的准考证号及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在东阳人才网上公布。

2、笔试。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参加笔试。参加笔试人数不足招聘职位名额3倍时,酌情核减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计划(自动核减名额,核减的名额数不再另行公布),笔试科目为《专业综合知识》。笔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平均分划定最低分数线。

笔试时间初定于617日,报考人员应按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3、面试。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按已核减的职位)的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笔试成绩相同,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列入体检、考察。

面试前三天,入围面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地点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面试通知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逾期者作自动放弃面试处理。

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已有工作单位的或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参加面试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按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协议)关系的将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4、确定体检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总成绩相同,成绩相同人员均进入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

5、考察聘用。

1)体检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如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的,须进行笔试加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2)考察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考察不合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及在考察、公示过程中自动放弃的,缺额人数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考察、聘用;考察合格公示后自动放弃的,缺额职位不再递补;

4)考察合格公示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缺额职位不再递补。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工作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操作程序,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按规定严肃处理。

2考生报名后应及时上《东阳人才网》查询有关通知(领取准考证通知、笔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综合成绩、体检入围人员名单、体检复检结果、拟聘用人员名单等均在网上公布),各事项不再另行通知。

3)本次考试笔试成绩全部由计算机自动合成,准确无误。因此,报考人员不再查对成绩。

4)根据东政办发[2011]312号第十条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及市委有关之规定,被聘用人员在办理转正定级前须先办妥农转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联系电话:05798609092286675715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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