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二)30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等相关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已取得或2018年7月底前能取得毕业证;
(五)应聘幼儿园教师要求中专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应、历届毕业生须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历届毕业生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在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
(七)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语文学科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少数民族MHK等级须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
(八)持有学前教育阶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在幼儿园、中小学岗位中,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以报考低学段的岗位,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高学段的岗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6.曾参加过“***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7.有过吸毒史的;
8.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曾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9.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10.其他不适合从事教师行业的。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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