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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幼保健院2008年新进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全职,发布于2008-01-11)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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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福建省妇幼保健院2008年新进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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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幼保健院2008年新进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来源:福建省人事厅    2008-01-1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系福建省卫生厅属财政拨补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岗位名称

     

 

   

其他要求

产前诊断中心

2

研究生

分子生物、细胞遗传或医学检验

1. 毕业于公立学院,具有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本科学制为4年及以上;

2. 年龄30周岁及以下; 3. 对于临床医学专业,本省医学院校毕业生综合成绩须在前30%以内,省外毕业生须系部属院校毕业;

4. 本科生英语应具有四级证书或四级英语考试426分及以上,研究生及临床医学专业报名者英语具有六级证书或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在426分及以上;

5.护理岗位须有省级三甲医院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工作时间计算截止至2008年7月)。

放射科影像诊断

2

本科及以上

医学影像

病理科

1

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或病理诊断

检验科

1

本科及以上

医学检验

新生儿科

4

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儿科、新生儿科

儿童保健

1

本科及以上

妇幼卫生、临床医学

1

本科及以上

妇幼卫生、应用心理学

妇产科

8

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妇产科

儿科

2

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儿科

儿外科

1

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儿外科

B超室影像诊断

2

本科

医学影像

放射科

1

本科

医疗工程技术

护理

7

大专

护理、助产

二、相关待遇:

1.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所在岗位津贴及福利。

2.正式聘用的人选,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服务期为5年(含第一年的试用期)。

3.不享受住房安排待遇。

三、招聘程序

1.公开招聘信息

本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网址:ww***.cn[点击查看])、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福建卫生信息网(网址:ww***.cn[点击查看])、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网(ww***com[点击查看])上公布。

2.组织报名

报名时间截止至2008年1月25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报名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真实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习成绩(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实后方可报名。(注:报名时附1寸免冠正面近照一张)。应聘人员应对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方式: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人事科

联系电话:0591-87550658

单位地址及邮编:福建省福州市道山路18号  350001

3.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登记、汇总、审查,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根据闽价费[2007]19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选应收取考试考务费80元/人。

4.考试与考核

   应聘人员均须参加招聘考试。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达到1:3以上(含1:3)的,组织应聘人员参加我院考试考核。考试采取笔试、技能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技能考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和技能成绩合格线均为60分,面试合格线为70分,未达合格线者不予聘用。笔试合格者进入技能考试,笔试与技能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者,按笔试成绩与技能考试成绩1∶1比例折算的合计分高低,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成绩出现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若拟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笔试及技能考试均合格人员全部参加面试;若只有一人进入面试,面试按合格、不合格评判,根据半数以上评委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面试。根据笔试30%、技能30%、面试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排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出现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者,由我院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后决定是否递补聘用人选。确定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聘用,并实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考试、面试时间待定,具体时间请登录省妇幼保健院网站(ww***com[点击查看])查询。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合同登记、工资基金追加手续。

五、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由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统一组织,招聘的相关安排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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