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
部队简介 |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正师级)隶属于公安部消防局和安徽省公安厅,消防警官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总队在全省17个地市设立消防支队,县、区设立消防大队或消防科,实行上级消防部队和同级公安机关双重管理的领导体制。 公安消防部队主要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执勤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是一支专业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部队。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消防部队中来。接收地方大学生是部队干部生长的重要来源之一,真挚欢迎有志于献身消防事业的优秀青年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
接收专业(本科) 门类名称 | 专业名称 | 接收人数 | 文 学 |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学、主持播音等专业 | 14 | 法 学 | 法学、法律、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 | 5 | 教育学 | 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篮球)等专业 | 5 | 工 学 | 给排水、土木工程、计算机、通信工程等专业 | 16 | 理 学 | 化学、心理学等专业 | 12 | 管理学 | 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等专业 | 8 | | | | | | | | | | | | | | | |
|
接收条件和要求 |
1、政治合格 ,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应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 3、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主要专业科成绩应为优秀。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4、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年龄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截止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5、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男性身高须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须160厘米以上;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 6、本人志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接收 |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走读、定向、委培、自费毕业生;独立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4、在校期间补考、重修课程累计5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重修不及格。 5、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的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6、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
享受待遇标准 |
1、入伍后实行一年见习期,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起算,见习期享受见习干部待遇。 2、见习期满合格的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中尉警衔。 3、警官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工资标准,并享受地方补贴和生活补助。 4、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房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5、警官的其它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 |
筛选淘汰 |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
分配去向
毕业生被我单位录用后,根据工作需要,将在全省17个地市消防支队内分配使用,主要从事消防监督和部队行政管理等工作,毕业生要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
联 系 人:魏中原 联系电话:0551―2299076 传 真:0551―2299024 0551—2299034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邮 编:23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