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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全职,发布于2008-09-28)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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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文章来源:(招生就业处)  阅读次数:(3)  更新时间:(2008-9-28 16:48:16)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驻马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驻组发〔2006〕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财经、计算机、文秘专业毕业生。
    2、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定财政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
    2、热爱财政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年龄30岁以下(1978年10月31日之后出生);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5、符合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不满的;
    3、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8年10月 8日至10月 10 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5:30。
    (二)报名地点:市人事局人才市场一楼大厅(市健康路西段476号)。
    (三)报名办法:本次报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者为未就业毕业生的,需交验: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尚未就业且未领取到毕业证书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可持所在院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协议书)原件;报考者为在职人员的,需交验: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以上报名材料需复印件一式二份。此外,上述人员还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1寸彩色照片6张,填写《驻马店市财政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并按规定交纳每科40元报名考务费。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红旗出版社)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2008年10 月 18 日上午8:00-9:40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1:40考试申论。考试地点设在驻马店市。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申论×50%。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人员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艺、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100分。
    面试工作方案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考试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察
    考察包括考核与政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七、审核与聘用审批
    对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公示机关认真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逐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连同拟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有效身份证(即有效期内的一代正式身份证、二代正式身份证和二代临时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报市人事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一年,上岗前,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合格人员,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八、本简章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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