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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聘用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全职,发布于2012-03-09) 相关搜索
  • 工作地点:北京
  • 职位:
  • 信息来源:北京大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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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聘用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2012-03-09    
  •  

    关于聘用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

    科研项目研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将继续开展选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本次工作涉及的工作范围、聘用条件、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等继续参照《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09]51号)。现将选聘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选聘工作。选聘对象为本校2012届毕业研究生。

    (二)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将《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参见京人社办发【200951号)、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教委(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2530

    (三)经市教委、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市教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高校,各高校据此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由市教委统一签发到聘用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联系人:朱义清

    电话:66074439   1340102113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1403房间

    邮编:100083

    附件:《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09]51号)

     

     

    市教委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参照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用本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2009年选聘人数为3000人左右。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

    (三)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

    二、聘用条件

    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项目所在高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2009年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

    (二)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三)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身体健康。

    三、管理办法

    (一)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聘用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的违约金。

    (二)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要向聘用的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由聘用单位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科学技术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期间,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院校。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代管。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聘用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

    (五)聘用单位要定期对聘用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附件1)。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

    (六)聘用期结束后,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选聘程序

    (一)选聘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选聘计划和选聘条件,自行组织招聘、面试、笔试、体检、公示等工作,在本校应届毕业生中选聘。选聘工作应于615日前完成。

    (二)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附件23,一式三份),连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报审工作应于630日前完成。

    (三)通过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签发到聘用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签订服务协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选聘工作。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培养和锻炼,切实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推动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三)各高校要结合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确保聘用工作规范、严谨,确保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安全。凡在聘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相关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资格,相关毕业生户口、档案将转回生源地。

    附件:

    1.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

    2.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

    3.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

     

     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

    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考核表。

    二、本表用于记录科研项目单位聘用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及聘用期间毕业生个人表现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组织,自聘用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个人总结、项目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在本表中。

    四、聘用期结束后,对于聘用期间完成了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毕业生,可按照《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办理北京市户口。此表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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