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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要求
1、2016年应届毕业生;
2、法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或者涉外法律事务相关专业方向);
3、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应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学习阶段为英语专业或者日语专业;
4、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硕士需要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或者日语专业N1考试;
5、品行良好,符合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6、广东省内户籍;
6、男女不限,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男性身高不低于166cm;
7、法学博士(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或者涉外法律事务相关专业方向)、广州市户籍或者中共党员优先录用。
优惠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可降低至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
1、花都区户籍
2、服从岗位调剂
待遇说明:按照《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广州经济法协会简介
一、学会成立背景介绍
为响应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导精神,协助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市场的自我调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有效、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制,协助各行业建立自身的行业规则,利用“产、学、研”的有效结合培养新一代法律人才,加强对外交流,本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广东财经大学彭真军教授,广东培正学院张蕾教授等各方大力支持下,各项筹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于2014年05月19日经广州市民政局准予成立登记,成为中国首个独立的经济法学术团体。
本会由广州市内12所高等院校的法学工作者和47所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共同筹备组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兴力量。
二、学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在经济法学领域内开展研究、实践和交流,推进本地区产、学、研的有效结合,为经济主体和经济建设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引。
三、学会现阶段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现阶段的任务
(一)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性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为广州市涉及经济法学领域内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论证工作提供服务;
(三)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律信息,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相关知识培训提供服务;
(四)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法律文书,促进诚信建设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诚信建设;
(五)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六)接受委托参与广州市涉及经济法学领域内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论证工作;
(七)为广州市经济建设起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
(八)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开展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性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九)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律信息,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相关知识培训。
(十)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校优秀法学专业在校生进行深造学习、出国交流和参与法律实践提供资助,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
(十一) 传递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成果,指导和推动本会会员开展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
四、学会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大会产生的理事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二)监事会
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大会产生的监事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监督职权。
(三)秘书处
秘书处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四)会员管理处
会员管理处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会员办事机构,由会员管理处主任、副主任和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五)工作委员会
1、学术评审工作委员会;
学术评审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2、司法实践工作委员会;
司法实践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法学实践指导机构。
3、教育指导工作委员会;
教育指导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的教学研究和法科学生指导服务机构。
4、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
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与企事业单位、其它社团组织、教育机构和国家机关,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司法实践交流的服务性机构。
(六)专业委员会
1、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研究会;
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研究会是本会专门从事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专业机构。
2、社会分配调节制度法律研究会;
社会分配调节制度法律研究会是本会专门从事社会分配调节制度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专业机构。
3、市场秩序规制研究会;
市场秩序规制研究会是本会专门从事市场秩序规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专业机构。
4、市场主体规制研究会。
市场主体规制研究会是本会专门从事市场主体规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专业机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范围
1、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2、社会分配调节制度法律(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预算分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3、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4、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本会秘书处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茶园中路美力商务大厦七楼
联 系 人:冯艳珊(秘书长)
联系电话:020-86881130、电子邮箱:2836219941@